西安省直住房公积金调整提取政策

时间:2024-10-29 作者:admin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的规定,结合西安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西安市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和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 因病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 离休、退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和比例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取额度为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 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实际支付的住房租金。

3. 因病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提取额度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4. 离休、退休的,提取额度为个人账户余额。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取额度为个人账户余额。

6. 出境定居的,提取额度为个人账户余额。

7.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提取额度和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取程序

1. 提取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提取原因、额度和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4. 审核通过的,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监督管理

1.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提取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2. 提取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3.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提取资格。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西安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地址:http://blackdaisy.cn/774.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西安公积金代办服务在职、离职、租房代办、离职公积金 全北京可办理

复制成功
微信号: 15353392315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我知道了!
15353392315
微信号: 15353392315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