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如何合理利用与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4-08-22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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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依法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储蓄制度,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缴存。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

第十六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追回骗取、挪用、截留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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