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方便广大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就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个人委托经租公司办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
二、委托经租公司办理的条件
1. 缴存职工须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 缴存职工须与经租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3. 缴存职工须向经租公司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
三、委托经租公司办理的程序
1. 缴存职工向经租公司提出申请,经租公司审核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委托书》。
2. 缴存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
3. 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住房公积金划入经租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 经租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缴存职工的房租支付。
四、委托经租公司办理的注意事项
1. 缴存职工在委托经租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确保所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2. 缴存职工在委托经租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期间,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
3. 缴存职工在委托经租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期间,如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应及时与经租公司协商解决,不得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支付。
五、监督管理
1. 经租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规、合法地开展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租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