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提取条件。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范围
本提取条件适用于在西安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二、提取条件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 职工租赁住房支付租金。
3.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4. 职工退休、离职、失业、死亡等特殊原因。
5. 职工因病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6. 职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所需费用。
7. 职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
8.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
9.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
三、提取材料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 租赁住房支付租金: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
3. 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提供购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
4. 退休、离职、失业、死亡等特殊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因病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6. 子女接受教育所需费用:提供子女入学通知书、学费发票等。
7.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9.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取程序
1.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审核职工的提取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或单位。
4. 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提取额度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2. 职工租赁住房支付租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3.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4. 职工退休、离职、失业、死亡等特殊原因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5. 职工因病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6. 职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所需费用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7. 职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8.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9.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法律责任
职工违反本提取条件,采取虚假材料、虚假理由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提取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