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为方便西安商洛两地缴存职工跨地区使用住房公积金,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范围
1. 西安商洛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互认。即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认商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商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 西安商洛两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互认。即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商洛购房时,商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认其缴存记录;商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时,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认其缴存记录。
二、互贷范围
1. 西安商洛两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互贷。即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商洛购房时,可以申请商洛住房公积金贷款;商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时,可以申请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西安商洛两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互认。即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商洛购房时,商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当地贷款政策和缴存职工信用状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商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时,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当地贷款政策和缴存职工信用状况,核定其贷款额度。
三、互认互贷办理程序
1. 西安商洛两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对方城市购房时,应向对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对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2. 西安商洛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确保互认互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其他事项
1. 西安商洛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工作,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