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以及《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提供的,由政府给予一定利息补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工作单位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住房贷款记录;
(三)职工及其配偶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金来源合法;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套型、价格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设工程总投资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具体补贴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合同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职工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职工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四)职工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五)其他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材料。
第十一条 单位收到职工的贷款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出具贷款审批通知书;审批不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应当与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