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条件

时间:2024-07-2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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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提取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提取条件适用于在西安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租赁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50%。

2.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50%。

3.租赁住房:职工在租赁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50%。

4.离退休: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50%。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因疾病、事故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医院证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50%。

6.死亡:职工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生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50%。

三、提取程序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审核职工的提取申请及证明材料,确认符合提取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提取时限

职工在满足提取条件后的30日内,应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提取资格。

五、法律责任

职工以虚假材料、虚假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提取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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