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操作流程

时间:2024-06-19 作者:admin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 申请人应为西安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且已在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已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西安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

4.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欠缴、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5.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 申请人应为西安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且已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已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西安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

4.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欠缴、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5.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6. 申请人所在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连续六个月以上处于亏损状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三、操作流程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说明降低或缓缴的原因、期限等相关内容。

2.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

3. 公积金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的资格、申请原因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4.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的通知执行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操作。

5. 降低或缓缴期满后,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西安市有关规定恢复原缴存比例,并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继续需要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在申请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在降低或缓缴期间,应按照国家和西安市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义务。

3.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在降低或缓缴期满后,如未按规定恢复原缴存比例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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